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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
1986年10月第二十五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修改并通过


2.在国内,各国红会是独立自主的全国性团体,为其志愿工作者和专职人员的活动提供了一个必不可少的组织机构。通过开展有益于社会的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活动,各国红会与政府当局在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减轻人类疾苦等方面合作。
同政府当局一道,各国红会组织紧急救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救助日内瓦公约规定的武装冲突受难者、自然灾害的灾民,以及遭受其他灾害需要救助的灾民。
它们传播并帮助政府传播国际人道主义法。在这方面各国红会应积极主动。它们宣传本运动的原则和理想,并协助也在宣传这些原则和理想的政府。它们还与政府合作,确保国际人道主义法得到尊重,保护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
3.在国际上,各国红会在资源允许的范围内,救助日内瓦公约规定的武装冲突受难者和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灾害的灾民。这类救济可以是服务和人员的方式,也可以是物质、经费和追义的方式,并应通过有关国家红会、国际委员会或联合会提供。
只要办得到,各国红会应为需要援助的红会的发展工作做出贡献,以便加强整个运动的力量。
本运动成员间的国际援助,将依照章程第五条和第六条进行协调。接受这种援助的一国红会,需在本国国内进行协调,并应视情况征得国际委员会和联合会的同意。
4.为了完成这些任务,各国红会招聘、培训和派遣执行任务所需的人员。各国红会应鼓励每个人,特别是青年人参与该会的工作。
5.根据联合会章程,各国红会有义务支援联合会的工作,如有可能,它们应志愿支援国际委员会的人道主义活动。
第四条承认各国红会的条件
一个国家的红会如欲得到第五条第2节(2)款的承认,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它应建立在一个独立的国家领土上,而且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已在该国生效。
2.是该国唯一的全国性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并由一个中央机构领导;在与本运动的其他成员交往时,中央机构是唯一有资格代表该会的。
3.本国合法政府已依照日内瓦公约和国家立法正式承认它为志愿救护团体,担任政府当局的人道主义工作助手。
4.具有独立的地位,从而得以按照本运动的基本原则进行活动。
5.采用日内瓦公约规定的红十字或红新月为其名称和标志。
6.组织机构应能便于履行该会章程所确定的任务,并在乎时就做好准备,一旦发生武装冲突,应能履行公约所规定的法定任务。
7.该会活动须遍及本国领土。
8.在吸收志愿工作者和专职工作人员时,不得考虑种族、性别、阶级、宗教和政治见解。
9.严守本章程,爱护团结本运动各成员的友谊,并与本运动各成员合作。
10.尊重本运动的基本原则,以国际人道主义法指导其活动。
第五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1.国际委员会1863年成立于日内瓦。它得到日内瓦公约和历届红十字国际大会的正式承认,是一个独立的人道主义团体,具有合法地位。委员从瑞士公民中互选产生。
2.根据该委员会的章程,国际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
(l)维护并宣传本运动的基本原则,即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统一和普遍;
(2)承认会约第四条所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任何新成立或改组的国家红会,并通告其他国家红会;
(3)承担日内瓦公约所赋予的任务,为忠实执行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而努力,并受理有关违反该法的诉讼;
(4)作为特别在国际和其他武装冲突以及内乱时进行人道主义工作的中立团体,应始终致力于保护和救助受此类冲突与其直接结果影响的军人和平民中的受难人员;
(5)确保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中央查人局工作运转正常;
(6)考虑到战争不可避免,应与各国红会、军民医疗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当局合作,致力于训练医务人员和准备医疗器械;
(7)为了解和传播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知识而努力工作,并为发展该法做好准备;
(8)执行国际大会委托的工作。
3.国际委员会可以其特殊中立和独立团体以及中间人的身份,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人道主义性质的工作采取主动行动,并考虑需要此类团体研究的一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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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1-25 15:02:41 来源:中国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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