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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
1986年10月第二十五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修改并通过


4.(1)国际委员会应与各国红会保持密切联系。经取得同意,国际委员会将与各国红会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例如,武装冲突时的准备工作,尊重、发展、批准日内瓦公约,宣传基本原则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2)如发生本条第2节(4)款提及的并需要协调来自其他国家红会的援助的情况,国际委员会应和该国红会或有关国家合作,根据与联合会缔结的协议协调此类援助。
5.在本章程范围内,并根据第三、第六和第七条的规定,国际委员会和联合会将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保持密切联系。
6.国际委员会亦应同各国政府当局及其认为对其工作有助的任何国家的或国际的机构保持联系。
第六条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
1.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由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组成。遵照自己的章程进行活动。享有法人团体应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2.联合会是一个独立的人道主义组织,其性质是非政府、非政治、非种族、非教扼的。
3.联合会的宗旨是经常激励、鼓舞、便利和促进各国红会所从事的各种各样的人道主义活动,目的在于防止并减轻人类疾苦,从而为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作出贡献。
4.为了实现第3节所定的宗旨并以本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国际大会决议为依据,参照本章程第三、第五和第七各条的规定,联合会在本章程范围内并以其自身章程为依据,特别有以下职责;
(l)作为各国红会之间联络、协调和学习的常设机构,根据各国红会的要求向它们提供帮助;
(2)鼓励和促进在所有国家建立和发展独立并获承认的国家红会;
(3)采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向所有灾民提供救济;
(4)在灾害救济准备、救济活动的组织及其实施等方面向国家红会提供援助;
(5)根据国际大会通过的《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组织、协调和指导国际救济活动;
(6)鼓励和协调各国红会与本国政府机构合作参与旨在保障公共健康和增加社会福利的活动;
(7)鼓励和协调各国红会交流关于对儿童和青年进行人道主义国际理想教育以及发展各国青少年之间的友好关系;
(8)协助国家红会从全体国民中招募会员,并对他们进行运动的基本原则和理想的教育;
(9)根据与国际委员会签定的协议,向武装冲突的受害者提供帮助;
(l0)帮助国际委员会促进和发展国际人道主义法,并与其合作,在各国红会中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基本原则;
(11)在国际上,尤其是处理涉及联合会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建议等方面的事宜,担任其成员红会的正式代表,并担任成员红会独立完整的监护人和其利益的保护人;
(12)执行国际大会委办的任务;
5.在每个国家,联合会应通过该国红会或经其同意进行活动,并须遵守该国的法律。
第七条协作
1.本运动的各成员应根据各自的章程和本章程第一、第三、第五、第六各条的规定,相互合作。
2.国际委员会和联合会应在各级保持经常的相互联系,以便根据需要保护和帮助人们的最高利益,协调两机构的工作。
3.在本章程和各自章程的范围内,国际委员会和联合会应就协调两机构的工作相互达成协议。如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存在上述协议,第五条第4节(2)款和第六条第4节(9)款应不再适用;国际委员会和联合会应参照本章程其他规定解决有关两机构各自活动范围的问题。
4.本运动各成员在各自有关章程范围内,依据共同使命和基本原则的精神,开展地区性的合作。
5.本运动各成员在保护自身独立和特性的同时,应尽量同活跃在人道主义领域内的其他团体合作,只要这类团体寻求与本运动类似的目的,并准备尊重本运动各成员信守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法定机构 
 
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
第八条定义
国际大会是本运动的最高审议机构。本运动各成员的代表与日内瓦公约缔约国代表一道参加大会会议。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责,并根据本章程第二条全面支持本运动的工作。代表们一道审查并决定共同感兴趣的人道主义事务和其他有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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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1-25 15:02:41 来源:中国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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