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6年10月第二十五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修改并通过 |
8.对于按本章程专属国际大会权极限以内的任何问题,代表会议不得作最后决定,也不得作出同国际大会决议相抵触的决定,或国际大会已经决定可保留列人下届会议议程的问题的决定。
第十五条程序
1.在每届国际大会前,召开代表会议;任何时候如有三分之一的国家红会或国际委员会、联合会或常设委员会要求,代表会议也可召开。原则上,代表会议与每届联合会大会同期召开;代表会议也可主动召开会议。
2.代表会议选举其主席和副主席。代表会议、联合会大会以及同时召开的国际大会,应由不同的人主持。
3.代表会议的所有参加者应尊重基本原则,提交代表会议的所有文件亦应遵循这些原则。为了使会议的讨论赢得大家的信任,主席和所有当选负责主持会议的官员应确保任何发言人不管在何时都不得涉及政治、种族、宗教和意识形态性质的争端。
4.除有资格参加代表会议的成员外,如代表会议没有另作决定,第十八条第4节(3)款提到的那些来自即将被承认的国家红会(即在可预见的将来有可能得到承认的国家红会)的观察员,可参加代表会议。
5.代表会议应努力按议事规则规定的全体一致的原则通过决议,如达不到全体一致,将根据议事规则进行表决。
6.代表会议应遵循议事规则。在必要时,代表会议可以出席会议而参加表决的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对议事规则加以补充,除非国际大会另有决定。
红十字与红新月常设委员会
第十六条定义
红十字与红新月常设委员会(本章程称"常设委员会")系两届国际大会期间的大会代表机构,执行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能。
第十七条成员
1.常设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即:
(1)5名来自不同国家红会的成员,每名成员均由国际大会按第十条第4节以个人身份选举产生,任职至下届国际大会闭幕或至下届常设委员会正式成立时为止。
(2)2名系国际委员会代表,其中l名应为国际委员会主席。
(3)2名联合会代表,其中1名应为联合会主席。
2.如第1节(2)款或(3)款提到的成员不能参加常设委员会某次会议,他可指定一名代理人参加该会议,只要该代理人不是常设委员会的成员。如第1节(1)款提及的成员出缺,常设委员会本身可任命上次选举得票最多而未中选的候选人担任成员。只要该候选人不是现任成员的同一国家红会成员,如果表决票数相等,平均地域分配原则将是决定性因素。
3.常设委员会至少应在下届国际大会开会前一年邀请该届国际大会东道组织的一位代表以咨询人身份参加其会议。
第十八条职能
1.常设委员会应为下届国际大会做出以下安排:
(1)选定国际大会地址并确定日期,如果前届大会未就此做出决定或者根据第十一条第2节规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
(2)制定大会日程;
(3)准备大会暂定议程,以便提交代表会议;
(4)全体一致确定第十一条第5节提及的观察员名单;
(5)召集大会,争取多数人参加。
2.在国际大会休会期间,在最后由大会裁定的条件下,常设委员会应解决:
(1)有关本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解释与实施所引起的意见分歧;
(2)国际委员会或联合会可能向该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两机构间分歧的问题。
3.常设委员会应:
(1)促进本运动工作的和谐,并就此在各成员间进行协调;
(2)鼓励并敦促贯彻国际大会的决议;
(3)根据上述目的,审查涉及本运动整体的所有问题。
4.常设委员会应为下次代表会议做出安排:
(l)选定代表会议的会址和会期;
(2)准备代表会议的暂定议程;
(3)全体一致地确定第十五条第4节提到的观察员名单。
5.常设委员会颁发亨利·杜南奖章。
6.常设委员会可向代表会议提出任何有关本运动的问题。
7.常设委员会可一致同意设立必要的专门机构并指定这类机构的成员。
8.在行使职能时并在国际大会最后裁定条件下,常设委员会应视情况需要采取任何措施,但本章程规定的本运动各个成员的独立性与主动性,应经常得到严格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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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1-25 15:02:41 来源:中国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