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6年10月第二十五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修改并通过 |
第十九条程序
1.常设委员会至少每年应召开两次会议。主席可主动地或应委员会3名成员的
要求,召开非常会议。
2.常设委员会总部设在日内瓦。由主席选定并经多数成员同意,常设委员会可异地举行会议。
3.常设委员会应与国际大会同时同地召开。
4.所有决议均须由出席成员的多数表决通过,除非本章程或议事规则另有规定。
5.常设委员会应从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6.在本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范围内,常设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四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条修改
修改本章程和议事规则的任何提案均须列入国际大会的议程,并且至少提前6个月将提案文本交大会所有成员。在听取了国际委员会和联合会的意见后,任何修改均须经出席国际大会而又参加表决的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生效
1.本章程将取代1952年第十八届国际大会通过的章程。凡与本章程抵触的早期规定应即废止。
2.本章程将从1986年11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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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1-25 15:02:41 来源:中国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