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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红十字会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滨州市红十字会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红十字会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改善最易受损害人群的境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山东省红十字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会使用救助款物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以“遭遇最不幸、生活最困难、社会最同情”为标准确定救助对象的原则;
(三)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
(四)属地救助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款物的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红十字会救助款物的来源:
(一)人民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的援助;
(二)单位、国(境)内外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包括款物、有价证券和专利转让等;
(三)单位和个人的定向捐助;
(四)捐赠救灾款物的结余;
(五)其他捐赠。
第四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救助资金一律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救助物资建档保管,严格款物使用审批程序。红十字会设立专(兼)职财会人员,建立规范的救助款物管理制度。
第五条  救助款物收支情况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计,接受定向捐赠者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对相关事项的审计。定期公布救助款物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及捐赠者的监督。

第三章   救助款物的使用

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救助资金的40%作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备灾救灾资金,60%用于社会救助; 县区红十字会救助资金的20%作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备灾救灾资金,80%用于社会救助。
第七条   救助范围:
(一)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农村低保人口中无能力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资金的;
(三)0-17岁城乡特困居民患先心病、白血病的; 
(四)因病致贫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一时家庭困难的;
(五)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贫困无能力就读的;
(六)八十岁以上老年人生活困难的;
(七)定向捐赠者指定救助范围内的。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通过项目救助、配套救助和应急救助等方式实施救助。
第九条   年度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由市、县区两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
(一)计划生育特困户;
(二)向红十字会一次性捐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需要救助的员工。

第四章   救助款物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特困家庭或人员申请救助时,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红十字会(村委会、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办红十字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县区红十字会统一审批。
市红十字会救助对象由市红十字会审批。
申请救助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红十字会救助款物申请审批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入学通知书、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入院费用依据等)。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发放救助款物时,被救助者须填写签收表册并加盖印章(印模)。
第十三条  救助款物申请、审批和发放的各个环节,必须手续齐备、操作规范。完成救助后,所有资料归档管理,其中县区被救助人员签收表册复印件报市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四条   县区红十字会收到申请救助者完整的证明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明确答复,确定救助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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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7-3 16:06: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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