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申请救助人员须如实反映个人及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凡虚报瞒报的,不再列入红十字会救助范围,已支付的救助款物由基层审核单位负责追回。 第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定期对各县区红十字会救助款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救助款物的; (四)虚报救助人数套取上级救助款物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07-7-3 16:06: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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